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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字〔2020〕第85050120052700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双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3日16时01分,在临安区锦北街道陈市线临政储出【2018】23号地块项目生活区设置了四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存在垃圾错投的情况: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矿泉水瓶,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牛奶盒、烟盒、塑料袋、方便面盒子,在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放置了废弃解放鞋、快餐盒、塑料袋,当事人为该处生活区的使用人及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对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该处生活区存在垃圾错投的现象,当事人行为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场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临综执责改字〔2020〕第0001799号),当事人现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另经查证,这是当事人本年度第一次从事该违法行为。2020年5月18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7
    决定机关 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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