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富)市监罚处字〔2018〕14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依法注册的第Ⅲ医疗器械的行为;2、没收扣押在案的金属锁定接骨板(着色)95块、金属锁定接骨螺钉(着色)19枚,3、并处罚款人民币302600元(货值金额5倍)。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款(或罚没款)。缴款方式分为以下两种:(1)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缴款的,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一般缴款书第2、3、4、5联和处罚决定书到银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3060688600********779405101,邮政储蓄银行:10058215770001000120007,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201000081836222000057)缴纳罚款(或罚没款),再持一般缴款书第2联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换开《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2)当事人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罚款(或罚没款)的,直接将罚款(或罚没款)转入非税账户(账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账号:3060688600********779405101,款项到达指定银行后,当事人再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富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26 |
决定机关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裘文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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