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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梁)行罚决字[2020]0099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10日,梁弄派出所民警对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梁弄镇***村的安置房宿舍201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毛**尚未办理居住登记。梁弄派出所民警遂向该公司负责人陆**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书》,责令该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前向梁弄派出所自主申报该员工的居住登记情况。2020年4月21日,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向梁弄派出所自主申报该员工的居住登记情况。2020年4月21日上午,浙江信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来梁弄派出所接受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炜丰世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1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局梁弄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王福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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