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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北方冶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651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小民初字第1358号
    案号 (2020)晋0105执2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5051458.33元。 二被告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至2013年7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太原市北方冶金实业有限公司、任楷江、张志云、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原告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楷江、张志云所有的位于太原市彭村路的露泽园小区二幢一单元301号房和位于太原市电视台南滨河小区6幢15单元7号房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昌浩实业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所得优先清偿原告的债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五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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