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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市北方冶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6518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并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2015)晋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晋01执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0
    发布日期 2016-09-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太原市北方冶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赵潇平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刘利子、被告王双君、被告武军伟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40元,由被告太原市北方冶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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