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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路政罚〔2022〕2859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11时10分,浙G50873特殊结构货车(4轴)行经曹宅曹塘澧公路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G235国道(原S103省道)金华联合检查点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50.29吨。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对刘云春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捌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龙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8
    决定机关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黄向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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