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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祥宇特种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12157****619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3615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23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祥宇特种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尤红艳拖欠工资8,581.22元(包括确定的拖欠工资7,567.22元和个人应缴纳保险的工资1,014.00元)及企业应为职工缴纳保险的费用2,666.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辽宁祥宇特种管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退还尤红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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