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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8〕180002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良渚)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古墩路1333号的杭州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火门闭门器、顺位器缺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阶次,决定给予杭州威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8年5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30
    决定机关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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