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42157****971H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03民初255号 |
| 案号 | (2020)黔0403执104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贵州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杜晓波一次性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519元(该违约金按照原告购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逾期交房之日起算至2019年3月27日止)。 二、被告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即被告要向原告交付建筑工程竣工合格证明文件、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表、消防竣工验收报告)向原告交付房屋;若被告不能按本调解协议履行交房义务,还需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向原告交付案涉商品房之日止按照购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计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若被告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房,原告可在2020年1月1日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实际产生而未支付的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元,由被告安顺市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负担(原告已代为缴纳,被告在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本案无需办理诉讼费退费手续)。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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