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瑞科泊车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13MA****6B9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413民初1307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299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瑞科泊车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王建华、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任丘市华隆机械传动2配件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质保金32565元,此款自2021年3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直至付清。二、如被告瑞科泊车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王建华、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金额履行完毕,则原告任丘市华隆机械传动配件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瑞科泊车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王建华、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3256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瑞科泊车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王建华、江苏瑞科停车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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