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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4月7日17时59分,被处罚单位宁波百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车牌为浙B1M12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途经鄞州区首南街道宁南南路与萧皋西路路口时,因混凝土料较稀,导致车载混凝土污染路面,造成面积约20平方米的污染带。经查,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11月18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06-0132号)。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4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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