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上)市管罚处字〔2018〕112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雪梨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二)、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决定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签的9盒乾宁斋雪梨膏;2、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伍佰圆整(51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陆佰叄拾壹圆整(7631元)。共计罚没款伍万玖仟壹佰叄拾壹圆整(5913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吕美秀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