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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60058****01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2民初982号
    案号 (2021)皖0602执3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4-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淮北市世纪万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元,利息(含罚息)575369.82元(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之后的相应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淮北市世纪万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0000元;三、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志刚对淮北市世纪万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3元,减半收取22501.5元,由被告淮北市世纪万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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