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0058****01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602民初931号 |
案号 | (2021)皖0602执1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一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农商行借款本10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297337.38元(计算至2019年4月15日),之后的相应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小根、张桂芝、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孟秀丽对被告淮北一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农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6元,减半收取8238元,由被告淮北一乐食品有限公司、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小根、张桂芝、孟秀丽负担。鉴定费10340元胡建峰已先行支付,该款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农商行直接给付被告胡建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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