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60058****015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3民初760号 |
案号 | (2020)皖0603执7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红-8-军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04万元(截至2017年11月),及自2017年12月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红军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58万元(截至2017年11月),及自2017年12月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安徽淮北凤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抽逃出资额为限对本判决第二项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蔡红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蔡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40元,由被告许建军负担44264元,由被告中安公司负担138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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