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市监处〔2021〕16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警告。2.对当事人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建议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5 |
决定机关 |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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