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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长隆沐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00MA****A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91民初20735号
    案号 (2021)豫0191执5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富强120000元。 二、被告襄阳长隆沐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富强239050.89元。 三、被告张思全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吴富强负担150元,由被告张思全负担3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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