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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30079****70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云230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云2301执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日期 2019-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98195.32元及截止至2017年4月27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10249.89元,本息合计3308445.21元,款交本院; 二、被告刘江明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行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李洪先、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对被告刘江明的上述借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68元,由被告刘江明、李洪先、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未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款交本院。 三、上述款项如被告王永花、寇继勋、李洪先三人履行不能,则由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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