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海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0月11日9时50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进行巡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燃气瓶的二维码,发现有一个燃气瓶(气瓶编号EH4463028026)登记单位是宁海县岔路高坛液化气站,充装单位是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登记单位和充装单位不符。涉事气瓶漆色为绿色,规格为15KG。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仟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2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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