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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2月5日9时45分,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应家山路**号的宁海***餐饮店内燃气瓶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通过扫描气瓶二维码检查,发现该店内1个规格15KG的燃气瓶(气瓶编号ED445304****),登记单位和充装单位均是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存在配送信息未录入的现象,包括:工商注册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号、配送地址均为空白。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并向其签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2月7日12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2月7日15时2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确认,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宁海县桃源街道应家山路**号的宁海***餐饮店内燃气瓶(气瓶编号ED445304****)的配送信息仍未录入。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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