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海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规定运输瓶装燃气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6月28日,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宁波市公用事业指导中心移交的视频监控线索发现,2020年6月13日,一辆载有满瓶燃气钢瓶的蓝色大中型拖拉机(车牌号为浙***)从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桥井东路桥头胡液化气站驶出,视频显示车辆未悬挂和喷涂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2020年6月30日,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宁海县市政管理中心移送的《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桥头胡中队执法人员与宁海县市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于当日共同对桥头胡液化气站采用非危化品专用机动车辆运输燃气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查。经查确认,6月13日运载燃气钢瓶的蓝色大中型拖拉机(车牌号为浙***)的驾驶员为是桥头胡液化气站的员工,当日车内装载有YSP15kg燃气钢瓶满瓶44只,未随车配备专门的押运人员,根据行驶证显示,车牌号为浙***的大中型拖拉机为驾驶员所有,但其本人未能提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经现场勘查,该车辆未悬挂和喷涂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车内有灭火设备。该瓶装燃气运输车辆不符合道路危险品运输的条件。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普通合伙)瓶装燃气的运输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普通合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柒仟柒佰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1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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