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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2019〕29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普通合伙)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且在整改期间积极落实整改,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2)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9
    决定机关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九仁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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