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2019〕29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宁海县桥头胡液化气站(普通合伙)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且在整改期间积极落实整改,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2)罚款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9 |
决定机关 |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胡九仁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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