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煤安监榆罚〔2021〕20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二万元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并处二万元的罚款、处三万元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31 |
决定机关 |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榆林监察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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