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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水发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30055****374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302民初2921号
    案号 (2021)湘0302执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合同款272 471.5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72 471.5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2元,减半收取31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共计5371元,由原告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551元,由被告湖南兴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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