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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06****3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5561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1-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荣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80万元,分期给付: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25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3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60万元,余款于2022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若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约足额给付,则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荣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以2373713.5元为总标的额扣减本调解书签订之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已经履行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荣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案涉纠纷一次性解决完毕。四、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5790元,减半收取12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612元,3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已由苏州市荣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垫,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一并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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