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06****3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1940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65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嘉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货款222000元,从2020年7月起按每月20000元的标准于每月10日前连续给付原告,直至付清为止。上述款项均直接汇至原告以下账户:户名:江苏嘉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10302760920054867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江阴城西支行。如被告按期足额给付,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货款22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22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的总额为标的,扣减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在被告向有关部门申报领取相关环境保护政府补贴的过程中,原告自愿就所供设备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以及资质文件等给予提供,以协助被告。三、案件受理费4663元减半收取2331.5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4001.5元,由原告江苏嘉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1.5元(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自觉履行,则原告负担的部分届时亦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最后一期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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