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曙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6月24日,当事人宁波市春藤城市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海光新都小区北门外的城市道路上摆放了27个垃圾桶,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6.75平方米。经核实,当事人宁波市春藤城市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未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84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2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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