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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21年3月10日9时19分被查期间,作为鄞州区波波城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小区西门的生活垃圾归集点,存在垃圾桶外有塑料袋、食品包装盒等垃圾的情况,属于未按规定保持生活垃圾归集点清洁卫生的行为。本机关要求被处罚单位限期改正,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经查,被处罚单位曾于2020年5月14日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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