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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1F00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2月1日,本机关检查发现嘉兴老年医疗中心的口腔科未按规定查验患者健康码。以上事实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所列缴款方式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数额为本案中对当事人的罚款总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决定机关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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