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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经开公(消)行罚决字〔2019〕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老年医疗中心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1295号的嘉兴老年医疗中心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决定给予嘉兴老年医疗中心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帐号:33460100001201574028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9年3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18
    决定机关 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公安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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