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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艾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0369****88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881民初171号
    案号 (2018)粤0881执1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7
    发布日期 2018-07-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马秀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计至2015年11月16日止利息147048.20元给原告廉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铺信用社。 利息计算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方式计算利息,以后利息从2015年11月17日始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湛江市恒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湛江市湛翔工贸有限公司、湛江市海盛船务有限公司、湛江开发区壹叶再生物资有限公司、湛江市港宇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周美、艾丽、胡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9623元,由被告马秀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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