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企监工当处(2020)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7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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