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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龙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3301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580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3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2-0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市足光电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 500390.63元(利息暂计算至 2 020年 12月 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金华市龙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包建军、刘兆婷、徐跃光在最高主债权限额12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0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市足光电脑有限公司、金华市龙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包建军、刘兆婷、徐跃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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