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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辰市监罚〔2020〕6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产品行为,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1
    决定机关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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