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乾安县金泰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德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44676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松民二初字第48号 |
案号 | (2016)吉07执000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8 |
发布日期 | 2016-10-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吉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辽宁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乾安县金泰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签订的《25×104Sm3/d×2工业焊割气液化装置商务合同》。 二、被告乾安县金泰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辽宁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并自2013年5月15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 三、被告乾安县金泰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辽宁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补偿金人民币50万元。 四、驳回原告辽宁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乾安县金泰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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