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鄯国罚〔2016〕3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你(单位)丢失3份已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票号为00171972-00171974,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2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鄯善县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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