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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40258****7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103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黔0103执1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5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78万元及截至2018年5月2日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0114.75元(2018年5月3日后的利息以年8.625%为标准,罚息、复利以年12.9375%为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省黔农融资信用担保中心对被告安顺市吉泓农业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泓公司、黔农担保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二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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