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中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40071****307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403民初5392号 |
案号 | (2019)冀0403执215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雪军、杜立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至2017年5月23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3001343.77元及自2017年5月24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杜立娟以其作为抵押物的位于复兴区联纺西路368号光华苑小区A座-2-5号房产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河北中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鑫(邯郸)滚动轴承有限公司、马银亮、马俊花、马雪飞、栗文亮对本判决第一项马雪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1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37011元,由被告马雪军、杜立娟、河北中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鑫(邯郸)滚动轴承有限公司、马银亮、马俊花、马雪飞、栗文亮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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