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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市监案处字〔2018〕第140201710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3
    决定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