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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市监案处字〔2018〕第1402017101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表示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6000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1-23
    决定机关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雱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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