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阿库工商处字〔2017〕第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库车县哈尼喀塔木乡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农药销售活动。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20日至今,在库车县巴格万果品专业合作社院内,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农药销售活动,涉案价值为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证据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材料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材料三: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材料四:农药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情况) 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之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2,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两项合计5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26 |
决定机关 | 库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热合曼·格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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