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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秦玉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87660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滨商初字第00631号
    案号 (2016)苏0211执6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04-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宏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并偿付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3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四川简阳华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玉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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