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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常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67****5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603民初758号
    案号 (2018)辽0603执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0
    发布日期 2018-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42352元及利息(以3242352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原告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应为被告出具1618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83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183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15元,被告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926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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