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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安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859****45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裁字第385号
    案号 (2021)苏0118执5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8-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安赐公司、安翔投资中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 起10日内向申请人返还人民币4000万元,并支付以300万元为 基数、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万 元为基数、自 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 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 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 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 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 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 月19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9 年8月19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 017年11月30日起至 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 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 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0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 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 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 被申请人安赐公司、安翔投资中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返还管理费用2 46. 5万元。 (三) 被申请人安赐公司、安翔投资中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 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25616元,由申请人承担22562元, 由被申请人安赐公司、安翔投资中心承担203054元。因该费用已 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安赐公司、安翔投资中心应将由其承 担的费用203054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五)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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