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运罚决字[2019]第33022551191004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众博汽车有限公司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05月31日14时30分,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宁波众博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信用考核时发现,该公司的台账中浙B.207YG、浙B.M2B87轿车的维修合同存在代签现象,浙B.6T118、浙B.X395B轿车的维修合同车主未签名。经查,王榴翡是宁波众博汽车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据其承认,该公司对这些车辆开展了二级维护,但由于漏签和制作档案方便,未按照规定和客户签订维修合同。宁波众博汽车有限公司已取得二类机动车维修许可,证件号为浙交运管许可甬象字330225732043号。该行为属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未采用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四)项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16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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