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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78****46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608民初3131号
    案号 (2021)粤0608执1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分四期偿还原告潘杰邦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第一期(签署本协议后的第9个月)偿还借款本金的10及当期利息,第二期(签署本协议后的第21个月)偿还借款本金的20及当期利息,第三期(签订本协议后的第33个月)偿还借款本金的30及当期利息,第四期(签署本协议后的第45个月)偿还借款本金的40及当期利息,具体还款计划详见下表: 期数 还款时间 还款本金(元) 偿还利息 第一期 2020年1月15日 450,000 当期应还利息 第二期 2021年1月15日 900,000 当期应还利息 第三期 2022年1月15日 1,350,000 当期应还利息 第四期 2023年1月15日 1,800,000 当期应还利息 被告邓发文、张兰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的诉讼费用57253.34元(已预交),减半收费28626.67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费,剩余诉讼费用28626.67元由原告承担一半(已交),三被告共同承担一半。三被告承担的诉讼费14313.34元由三被告在第一期还款时全款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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