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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发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78****465E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943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73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10-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租金本息7829951元2、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3,000,431.72(以334733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9月25日;以333755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至2017年9月25日;以332760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9月25日;以331746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9月25日。违约金数额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以未付租金总额7829951元为限);3、被申请执行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78000元;4、若被执行人一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租赁物(详见附件一)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5、若被申请执行人一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申请执行人二提供的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1号(A-5)变电房、(A-4)仓库、车间一、车间二、生产车间三的房产,及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桂花巷1号土地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6、被申请执行人三、四、五对被申请执行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合计72999元。以上暂计人民币10,981,38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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