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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9****43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511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5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5650693】。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78365.26元,利息19575元以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2月10日,罚息72091.28元、复利101.71元,后续利息不再产生,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对欠付的本金、利息分别计收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被告涂佳永、张廷秀、赖从鉴、涂水金在2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涂佳永、张廷秀、赖从鉴、涂水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22830.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7830.4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滘支行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涂佳永、张廷秀、赖从鉴、涂水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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