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32****304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5166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恢32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签订的《煤炭供需合同》解除。二、被告福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47,500元并赔偿原告兖矿东华(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147,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90元,由被告福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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