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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消)行罚决字〔2021〕0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大滩路15号的由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山水名家小区存在消防隐患逾期未改,该行为属于统一管理机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决定给予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57365,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年9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9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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